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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英文名:Hangzhou Society of
Structures and Foundations in Civil Engineering,缩写为:HSSF),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杭州市为主,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建筑物评估和维护、科研、教学以及相关高新建材产品研发和生产制造等,土木工程的科学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繁荣学术,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社团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大院内。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99号,市科协旧楼321室
邮编: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国内外的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沙龙、学术报告、学术讨论、科学考察和科技会展工作,包括: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互访、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与学术论文集等。
二、普及有关科普知识,以报告会、编辑科普读物、影视作品等形式进行科普宣传,并组织各种层次的科普与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深入开展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搞好“金桥工程”和“厂会协作”,利用本会技术优势与有关企业联合开发高科技产品、产业,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所有权、发明创造权、学术活动权,依法取得合理报酬权和人身自由权等。
五、组织和参加浙江省和杭州市科技优秀论文评选,举荐优秀人才与成果,表彰和鼓励优秀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
六、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管理职能,以及承担社会需要的各类服务,如:组织、承担和参与工程(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咨询合同认证、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工作;组织、承担和参与管理咨询、工程咨询、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等报告的编制等工作;组织、承担和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审、专题论证、勘察设计和施工各阶段的审查;组织、承担和参与有关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发、研究、论证和鉴定;组织、承担和参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论证、鉴定、审定和新标准制定工作;组织、承担和参与工程检测、工程质量鉴定、已有建筑(构)物、道路和桥梁的诊断、鉴定、评估、增层、改造、加固,以及正常维护技术方案的制定、论证、鉴定和审定工作;组织、承担和参与有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议和评审;组织、承担和参与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岗位的培训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会员条件,自愿为本会工作,并且专业和业务范围与本会有关的自然人与法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已取得国家专业注册资格的科技人员。
2、大专毕业五年,大学本科毕业三年,硕士毕业一年及博士且具有实践经验者。
3、在研究、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学成才公认有较出色技术水平与学术成就,或一贯热心支持学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企业家。
4、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单位会员的条件: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教育、科研和生产等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本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两人介绍,或理事一人介绍;
3、由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
4、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
二、单位会员:
须由单位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发言权;
二、参加本会学术活动、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权利,并有获得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与单位会员单位技术合作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加入并服从基层会员组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咨询及科普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馈工作调动、单位地址变动等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无特殊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交纳会费、通讯不回执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会籍自然取消。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会员组民主推举产生,上届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学组正、副组长一般应推举为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或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应报业务主管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审议本会活动计划和总结学会工作;
五、监督、审查学会财务状况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各工作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聘任与解聘;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发言权;
二、参与理事会决策;
三、对常务理事会及学会领导工作的监督权与建议权;
四、完成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在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与骨干作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候选人在充分推选和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理事由理事候选人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当选理事必须得到参加会议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同意选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生效。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它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专业和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获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同意,并报送主管部门与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本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与决定;
三、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检查各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名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职权是:
一、协助理事长领导学会工作;
二、负责常务理事会决定分管的工作;
三、负责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托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间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名单及建议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确定交办的工作;
五、负责秘书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并定期向理事长、副理事长通报。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的设定。
本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十个专业委员会,即: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以及建筑结构、大跨空间结构、预应力结构、道桥结构、地基处理、深基础工程、计算力学、建筑灾防、房地产、设计综合技术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顾问1~2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其他由主任委员会提名。专业委员会为组织学术活动的基本单位,通过秘书与学会工作委员会建立日常联系。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和秘书组是理事会的工作部门,其职责分述如下:
一、组织工作委员会
1、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2、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务工作;
3、负责会员组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并定期向理事长或秘书长通报;
4、负责新会员的入会审查登记和会员编组,并将会员档案送交秘书组统一保管的工作;
5、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及年节慰问的信件收发等工作;
6、负责每次理事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通知、记录、会议安排、理事会纪要整理、理事会档案保管等工作;
7、负责《会讯》稿件的组织、编辑等事务工作;
8、负责组织工作年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二、学术工作委员会
1、负责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科普讲座和技术培训;
2、负责与各专业学术委员会的联络工作;
3、负责优秀论文评选的组织工作;
4、负责学术年会和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普周”等各种活动的组织工作;
5、负责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的通信、联络工作,并定期向理事长或秘书长通报;
6、负责本会学术活动与有关技术档案送交秘书组统一保管的工作;
7、负责学术活动年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三、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
1、负责本会组织的工程咨询和技术咨询工作,包括:业务开拓、合同签订、技术审定、现场服务及费用分配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通报;
2、负责各专业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此类项目净收入的80%由各学术委员会自行负责分配,20%上缴本会总部;
3、负责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档案送交秘书组统一保管的工作;
4、负责技术咨询活动的交流、联络与技术咨询工作的总结、检查、宣传工作;
5、负责优秀科技咨询项目的评比、上报工作;
6、负责工程咨询和技术咨询项目年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三、秘书组
1、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与市科协、市社团管理局、兄弟学会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员组之间工作的联系工作;
3、负责本会档案的统一分类、编号和保管工作;
4、负责各种文件的收发、分类、整理和发放工作;
5、负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确定交办的工作;
6、负责会讯编辑和专业杂志、论文集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为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工作部门,其职责分述如下:
1、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科普讲座和技术培训;
2、负责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向学术工作委员会推荐学术年会和“科普周”的重点活动课题;
3、负责本专业委员优秀论文评选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4、负责本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的联络和报道工作,并定期向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通报;
7、负责本委员会学术活动与有关技术档案送交秘书组统一保管的工作;
8、负责本委员会学术活动年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第三十五条
会员组的设立
本会根据会员所属单位或专业类别分成若干会员组,所有会员皆归入某一会员组中;会员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会员组长由会员组所属单位及会员协商推选确定,副组长由组长提名、确定;会员组通过组长或副组长与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建立日常联系。
第五章 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
对与本会有密切联系的国内外知名的院士、大师、专家、教授,在取得本人的同意,经理事会批准后,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有贡献的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老理事,退居二线后,经理事会推举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著名人士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献、资助;
三、政府资助、拨款、奖励;
四、由有关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资料等服务收入;
五、与企业挂钩合作的利益分成与投资实体上交收益;
六、科研项目拨款;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支出分述如下:
一、日常工作经费;
二、学术活动开支;
三、奖励费;
四、出版学术交流资料与刊物;
五、会员参与咨询、讲课等劳务报酬;
六、为学会工作必需购置的固定资产;
七、用于办生产科研试验实体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有专职会计、出纳各一人,出纳兼学会秘书工作;会计、出纳调动必须在秘书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有书面记录;定期向市财政部门与秘书长上报报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每年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汇报一次,每届换届时由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一届的财务情况;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科协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