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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方鸿强
各位代表、同志们:
受本会第六届筹备委员会的委托,对《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作修改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
本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的《杭州结构与地基处理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基本符合党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对学会工作的要求,与科协章程的精神基本一致,对于指导学会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世纪之交的四年多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政府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科协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相继出台,中国科协、浙江省科协和杭州市科协先后召开了代表大会,通过了各自的章程,在内容和一些章节的结构和写法上都作了修改和变动。为此,有必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及要求,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杭州市科协“七大”通过的《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学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反复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2003年10月17日经第六届筹备委员会审议,将本会《章程》(草案)提交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修改章程的主要依据
1.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
2.
中国科协“六大”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3.
浙江省科协“七大”通过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4.
杭州市科协“七大”通过的《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5.
《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科协作用的意见》(市委[2003]12号)。
本次修改还参考了《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和杭州市民政局推荐的学会章程示范文本。
三、修改后新章程的结构
研究会章程的结构,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增设了“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的章节,将总则作为第一章,从第二章起依次为: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原来的九章46条调整为九章56条,在内容结构上作重新编排和调整。
四、修改内容说明
⑴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性质中明确:“本会是由杭州市为主,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建筑物评估和维护、科研、教学以及相关高新建材产品研发和生产制造等,土木工程的科学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宗旨:按照中国科协和省、市科协指示精神,并结合“繁荣学术,服务社会”的创会宗旨进行调整。
第四条明确: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⑵ 第二章业务范围:
除保持本会上届的业务范围以外,为更好地发挥本会优势,与国际接轨,并按照杭州市委[2003]12号精神,增加了:组织、承担和参与“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工程(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咨询合同认证、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勘察设计和施工各阶段的审查”、“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论证、鉴定、审定和新标准制定”;“工程检测、工程质量鉴定、已有建筑(构)物、道路和桥梁的诊断、鉴定、评估、增层、改造、加固,以及正常维护技术方案的制定、论证、鉴定和审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岗位的培训”等的相关内容。
⑶ 第三章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中增加了:“已取得国家专业注册资格的科技人员”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持个人会员与本会的联系,及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在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中增加了:“及时向本会反馈工作调动、单位地址变动等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容。明确:“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为适应本会的发展要求增设了:“单位会员”,并制定了单位会员的“申请条件”和“入会程序”。
⑷ 第四章组织机构改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中按要求增加了:“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条款。
明确:“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以及“常务副理事长的职权”。
明确:“秘书组是理事会的工作部门”,并制定其:“职责”。
明确:“专业委员会为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工作部门“,并制定其:“职责”。
在会员组的设立中取消了:会员组“秘书”一职,明确:“会员组通过组长或副组长与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建立日常联系”。
⑸ 第五章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
明确:“对与本会有密切联系的国内外知名的院士、大师、专家、教授,在取得本人的同意,经理事会批准后,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著名人士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⑹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在本会经费来源中增加了:“其他合法收入”的条款。明确:“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收取会员会费”。增加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的条款。
⑺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将本会修改的章程,调整为: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⑻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将上届章程中“本会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调整为:“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⑼ 第九章附件:
增加了:本章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杭州市科协批准执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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